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环〔2021〕64号
各市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林草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我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0〕38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支持的用于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特定目标类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项目库是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预算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系统模块,项目库管理是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基础,要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单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储备中挑选预算项目。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承担主管部门相关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储备,配合省财政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提出资金
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项目审核上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补助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省级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永久性公益林补助和巩固造林成果补助等。
(一)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费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管护费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补助标准为:国有林10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3元/亩,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和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以及其它运转经费等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的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为:国有林10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16元/亩,包括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主要用于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人员和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按照每年每亩0.25元的标准提取,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的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对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照国家管护补助标准补偿林权权利人;对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国家补偿补助标准的50%补偿林权权利人,其余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受托管理国有林场购买管护劳务、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支出,并建立同步调整机制。
(三)省财政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是指用于省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支出,省财政永久性公益林补助是指用于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省财政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永久性公益林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参照中央财政资金执行。
(四)省财政巩固造林成果补助是指用于人工造林通过验收合格,但未达到成林年限或成林标准的未成林造林地的管护支出,补助标准为10元/亩。
(五)各市、县(市、区)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林地资源、交通、人口状况、管护难易程度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或劳务性支出标准。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以及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营造。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以及省财政造林补助、林木种苗补助、森林乡村建设补助等。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主要用于林木良种苗木培育、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及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和省财政林木种苗补助。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林木良种繁育补助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林木良种繁育补助支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等开展良种生产、选育、种子(苗)检验、贮藏等方面补助;用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开展造林树种、重要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良种苗木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助标准为:种子园、异地种质资源库600元/亩,原地种质资源库400元/亩,采穗圃300元/亩,母树林、试验林100元/亩;生态林苗木0.2元/株,经济林苗木0.5元/株。
省财政林木种苗补助包括林木良种繁育补助、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种苗基地建设补助和种质资源调查补助;林木良种繁育补助、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支出范围、补助标准参照中央执行,补助对象分别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和国有育苗单位。种苗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与种苗基地、苗圃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和土壤改良等支出。种质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鉴定评价、林木种质资源数据更新等支出。
(二)造林补助是指对造林主体在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灌木林地、低产低效林地以及政府划定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进行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以及补植、改造、更新、修复等给予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工造林800元/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5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改造、更新、修复600元/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500元/亩)。
(三)森林抚育补助包括中幼林抚育补助和政策到期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中幼林抚育是指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修枝、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支出,补助标准为200元/亩。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政策到期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是指对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到期后的面积给予的补助,被占用的生态林面积停止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连续补助5年。
(四)森林乡村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行政村的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环村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等支出,以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村绿化美化达到标准的行政村进行奖补。
(五)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资金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九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建设补助。
(一)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与监测、宣传教育和总体规划编修等方面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以及对监测、巡护、宣教等支出给予补助;退耕还湿补助用于在没有权属争议、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及监测等支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林草系统管理的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三)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林业单位。
森林防火补助包括中央财政森林防火补助和省财政森林防火补助。中央财政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建设预警监测、森林防火通信指挥和林火阻隔系统以及开设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器械、物资储备、防火宣传等支出。省财政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应急物资储备、省级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建设、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与指挥调度及扑火等相关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森林鼠(兔)害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监测和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天敌繁育、技术培训、检验鉴定和购买服务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标准为20元/亩。
林草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草生产恢复等支出。
(四)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主要是指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与监测;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方面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资金保护对象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省财政资金主要保护对象为省重点野生动植物。
(五)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补助支主要用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生态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与监测、宣传教育和总体规划编修等方面的支出。
(六)森林公园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资源普查、生态文化宣传、景观林改造、建设游步道及休憩亭等方面的支出。
(七)古树名木保护补助主要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评价、信息建库、枝干固定、防腐治病、树体复壮、碑牌围栏等支出。
(八)草原保护补助主要用于草地补播改良、围栏封育、草地管护、宣传碑牌、标志标识、草原科普宣传等支出。
(九)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省直林区场部、管护站、道路的改造及维修维护等支出。
(十)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支出主要用于行政案件督办查办、执法勤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业务装备购置、法律咨询、业务培训、案件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十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效益监测、信息统计及工程管理的日常支出等。
(十二)林业职工培训主要用于林草职工技术及能力提升培训等支出。
第十条 林草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省财政林业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补助、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补助和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用于在林草良种培育、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木材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和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补助对象为林草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
(二)林业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草科技研发试验、成果示范、新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标准化建设与科技服务、科技平台建设等的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草科学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草技术推广站(中心)、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具体支出范围参照《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三)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优良种苗购置及培育、新技术引进和病虫害防治、水肥管理、种植及技术培训等支出。
(四)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助是指主要用于优良苗木购置、造林中的整地、栽植及抚育等管理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分配,其中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政策到期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按照各单位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资源概况、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可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地区倾斜,并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政策要求,将资金向脱贫摘帽县倾斜。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期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给36个脱贫摘帽县(原国定贫困县)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58个脱贫摘帽县的省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国土绿化支出、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和其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各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结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一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直林局及相关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省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第十五条 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将安排市县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安排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纳入省级林草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结合全省林草发展实际,编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