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行政权限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管理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下放的统一要求,我市工伤认定行政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交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行使。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明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职责,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本辖区内的工伤事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