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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9年9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6日省政府令第263号发布,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 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四项“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审查。”
2、将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气 象主管机构认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删去第十三条第五项“有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作业单位;”
4、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养路费。”
二、《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已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废止】
1、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3、第四条第一款删去“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第五条第二款免于登记肥料品种增加“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放在高浓度复合肥之前。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