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亳政〔200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主体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排放各种污水(包括使用自备水源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按月以实际取水量核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亳州市区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代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市财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各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令的规定确定。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
亳州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一)生活用水0.60元/吨;(二)生产用水0.70元/吨;(三)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亳州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三、要采取得力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水处理费是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各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以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走向正常发展轨道。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由建设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1‰的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