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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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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 |
1 |
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
2 |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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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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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政策性关闭的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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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 |
1 |
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
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
2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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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 |
1 |
支持企业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
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
2 |
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由所在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的方式实行退养。 |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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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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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企业退养人数适当增补稳岗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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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根据企业退养人数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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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 |
1 |
全面了解拟分流职工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岗位需求等情况,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举办专场招聘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 |
2 |
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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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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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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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跨地区或跨行业就业岗位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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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 |
1 |
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
2 |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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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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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 |
1 |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
2 |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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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 |
1 |
建立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
2 |
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并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和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
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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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
1 |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
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
落实政策和资金保障 |
1 |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
1 |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
1 |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 |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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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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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宣传引导 |
1 |
深入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