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和《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如工伤职工出院后,同一天转院再次办理入院的,前次出院之日和再次入院之日的伙食补助费按一天计算,不重复计发。挂床、过度医疗等违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