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全省基本建设土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考古前置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一)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二)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三)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
(四)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五)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的基本建设用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完成考古调查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一)石质山体,地形陡峭,基岩上覆盖土壤层较薄的;
(二)现代河道、滩凃等,地层堆积以砂砾石为主,土壤层薄,地表覆盖植被为杂草、灌丛等的;
(三)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域的。
第九条 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本建设用地,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前置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部门是配合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熟化主体,应组织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达到全面开展文物考古的条件,书面通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场。
第十二条 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主动对接土地熟化主体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并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向土地熟化主体出具意见。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项目,应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二)拟供地块土地清表(包括地面附属物清除、各类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工作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亩(含)的,土地熟化主体通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为200亩以下的,土地熟化主体通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由土地熟化主体提交分期实施的说明,分阶段推进。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在具备考古勘探进场作业条件下,200亩(含)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200-400亩(含)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400-600亩(含)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600亩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考古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限定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