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4日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省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入围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四条 预、决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决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决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决算评审业务。
(二)建立预、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
(三)随机抽取预、决算评审机构,并委托机构独立评审,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决算编制,并报省财政厅评审。
(二)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
第七条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决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
(三)按规定对评审资料进行存档。
第三章 预、决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预、决算评审范围:使用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施工(含政府采购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预、决算评审范围。
第九条 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竣工后的有关情况,对预、决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