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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320号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独立学院转设平稳过渡,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转设的文件精神,现将独立学院转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收费监管

  (一)独立学院转设为公办本科层次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或公办本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学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按照原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规定执行。

  (二)独立学院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或职业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转设前收费标准。

  (三)独立学院转设前招收的学生、高职院校和中专学校整合组建本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前招收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执行转设、整合前收费政策。

  (四)独立学院转设前招收的学生、高职院校和中专学校整合组建本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前招收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由负责培养和管理学生的院校收取。在转设过程中,双方有转设(过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