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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

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

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

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

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2、对行政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具体的行政许可决定方式;

3、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4、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5、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6、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申请材料清单。

(三)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做到客观、适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

2、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

(四)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2、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3、对行政征收减征、免征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的具体情形;

4、对行政征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政检查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频次,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一般性行政检查的,应当明确职责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并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