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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财综〔2020〕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5日规定,继续实施。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79”,现印发给你们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购买主体要求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五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负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财政在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简称“目录”)范围内制定市级目录。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市级目录范围内制订本级目录,报市财政备案。相关部门在同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目录。

第八条财政和相关部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等要求编制和调整目录。编制和调整目录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部门目录编制需报同级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并由财政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后勤服务等。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依法予以公开,自正式印发或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步公开。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预算申报部门具备购买资格,按规定发布本部门目录,所申报项目在本部门目录范围内;

(二)项目具有较强公共性、公益性,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三)严格财政经费安排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有效防止“既花钱买服务,又拨款养人”项目;

(四)严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审核关,属于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履职的项目不得购买。

第十四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单独申报预算。应编未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规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部门应统筹考虑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本部门目录及人员编制、在岗在编及编外用人情况;

(二)上年度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和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已验收公共服务类项目服务(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继续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三)年度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申报情况;

(四)新申报购买服务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需求测算、支出明细清单及测算标准、量化绩效目标、实施计划、资金拨付进度、事前绩效评估、项目负责人等基本说明);

(五)除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中后勤服务类项目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市场主体可承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联审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相关领域专家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流程如下:

(一)部门按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提交第十五条所规定申报材料;

(二)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项目申报,向联审小组梳理提供备审项目材料;

(三)联审小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评审方式开展项目初审,听取部门项目情况陈述说明及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综合提出联审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

(四)联合审查实行集体决议,分类负责,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审核重点。最终审核意见由联审小组出具,联审结果作为项目实施必备要件。其中:

专家负责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总体审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职责相关性、合理性审查;民政、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承接主体广泛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采购合规性审查。

(五)财政部门依据联审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



第四章 采购履约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部门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规定承接主体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以下分类实施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分散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并按以下程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一)在本部门网站等公众媒体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有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组织3人以上评价小组会商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形成书面意见,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三)按规定发布拟确定的服务承接主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与服务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签订合同应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有保障前提下,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加强履约管理,确保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方式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采取自行验收、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