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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号规定,赣人社规〔2020〕7号通知不一致的,以赣人社规〔2020〕7号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解决我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群建立个人自愿申请、政府贴息、银行贷款缴费的筹资机制,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二、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

  助保贷款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按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助保贷款办法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择优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承办助保贷款。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承办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助保对象在贷款缴费期间选择的缴费基数不应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

  (二)助保贷款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额度按照控制风险、考虑需要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助保对象的人群范围、年度政府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助保对象养老金水平等因素经测算后合理确定。

  (三)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四)每年放款前要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在实现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

  (五)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如下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