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做好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精神,现就我省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市、县两级的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辖区食药监管机构可作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统筹设置。
为充实和加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市、县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划转4名,其他市每市划转2名;大县(含县级市)每县划转5名,中县(含市辖区)每县划转4名,小县每县划转3名。
2.市质监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5名,阳泉、晋城、朔州每市3名,其他市每市4名。
3.通过调整各地行政编制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增加部分行政编制:大城市每市增加3名,其他市每市增加2名。
4.市、县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由各市决定。
市、县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县农业部门,行政编制、执法机构编制划转事宜由市、县决定。
(二)加强完善市、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市、县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XX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和“XX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县级建制,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
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大城市55名左右,其他市35名左右;大县(含县级市)25名左右,中等县(含市辖区)20名左右,小县15名左右。经济发达、餐饮网点密集、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5名左右。
(三)整合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调整充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提升检验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
整合县(市)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有条件的市辖区也可整合部门检验检测资源。
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市级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提升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省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