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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放心家政”及“新徽菜·名徽厨”暖民心行动(商务部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放心家政”及“新徽菜·名徽厨”暖民心行动(商务部分)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商商贸〔2022〕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商务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4-01-04)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办〔2022〕8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合肥市“放心家政”及“新徽菜·名徽厨”暖民心行动(商务部分)政策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2-05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合肥市“放心家政”及“新徽菜·名徽厨”暖民心行动(商务部分)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

(一)树立家政优秀典型。对获得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给予最高5万元/家、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根据《合肥市优秀家政服务企业、优秀家政服务人员遴选方案》,企业被评定为合肥市优秀家政服务企业或个人被评定为合肥市优秀家政服务人员。

政策类型:免申即享。

(二)支持“互联网+家政”发展。对年网络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年总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网络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且年总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2)年总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3)年网络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效益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2)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4)人社部门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文件;(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不含税)材料或年度汇算清缴报告;(6)通过合肥市家政服务综合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开展网上业务订单信息统计(订单号、下单时间、预约用户、服务人员、服务项目、订单金额等)及相关截图;(7)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政策类型:事后奖补。

(三)支持举办餐饮美食节。对在我市举办的品牌餐饮美食节会活动的主办企业(社会团体)择优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总费用不低于30万元的,对活动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多择优支持3场),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申报条件:(1)考虑到疫情防控和活动效果,活动实行备案制,主办企业(社会团体)原则上应于举办前至少20天在市商务部门备案(本实施细则下发前举办的活动,应在细则下发后1个月内到市商务部门备案);(2)活动主题为“新徽菜名徽厨”,活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技艺展示、美食品鉴等,活动参与企业及商户不低于15家;(3)单场活动总费用不低于30万元;(4)活动的计算时间为政策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报材料:(1)活动方案(提前报至市商务部门);(2)书面申请报告、项目情况简介及效益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3)政策资金申请表;(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举办活动相关材料:场地租赁合同(如有)、活动参与企业及商户名单、活动开展期间实景照片,活动宣传海报、宣传合同协议(如有)、费用支出票据明细及发票(当年度、不含税)等;(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款项支付票据(银行结算单等)、发票,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7)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8)活动结束后15天内提交活动总结。

政策类型:事后奖补。

(四)支持徽菜餐饮连锁发展。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徽菜餐饮企业在肥每新开设一家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1)纳入限上统计的徽菜餐饮企业;(2)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新开设直营门店,正常营业且面积符合要求;(3)新开设门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有固定地址的公共营业场所,不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食堂;(4)直营门店是企业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及效益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2)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章);(4)新开设直营门店名单、营业执照(新开设门店)、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门店(内外部)照片、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申报期内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