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16〕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
(一)删除“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部分中的:“施工企业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二)将“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部分中的“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修改为:“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用人单位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将“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部分内容修改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的,经申请,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以上(含)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在差异化缴存基础上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100%;增幅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四是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定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该部分其他内容不变。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施工企业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用人单位保存三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各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总工会〕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明示上一个月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并按月更新;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的,经申请,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以上(含)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在差异化缴存基础上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100%;增幅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四是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定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四)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须持有企业注册地和招标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并提供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参加竞标企业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
五、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责任单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