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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商办建函〔2022〕207号


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0〕17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相关规定,结合文明菜市行动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7日


安徽省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和《安徽省文明菜市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文明菜市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本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支持符合文明菜市行动的整治和改造提升项目。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一)省商务厅

1.根据文明菜市行动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2.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资金计划。

3.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2.统筹安排调整、下达专项资金。

3.配合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动态验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菜市解决“臭烘烘、湿漉漉、黑乎乎、乱糟糟”等问题,主要用于城区未达标菜市的整治和改造提升,完善硬件设施。具体包括:加强排风控源、实行分区管理、加强清洗亮化、推进规范管理等建设内容。

第六条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以后补助的方式分配,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予以支持。达到标准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新建的最高可达5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条件。进行专项资金申报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机构);

(二) 遵章守法,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内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三)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和申报主体必须一致;

(五) 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省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出台的配套政策资金除外。

  

第三章  资金分配流程

第八条  市级申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申报通知,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根据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申报。

第九条  省级复核。每年12月15日前,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验收申报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第十条  资金下达。省商务厅根据复核、公示结果,对拟支持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支出,新建项目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等。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体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复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主体因虚假申报、严重失信、重大税收违法等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将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各市要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