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省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全省各级工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按照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工商局负责组织随机抽取检查的企业名单。根据需要,省工商局可以委托地方工商部门抽取辖区企业。
第四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省工商局于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对本省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由管辖地工商部门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由省工商局一次性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适当比例的企业,由管辖地工商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定向抽查不限定时间与次数。
年度开展的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秩序状况、监管需要,确定抽查的内容和抽查比例。
第五条 抽查对象为本省管辖区域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抽取的企业名单,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地工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需要开展定向抽查工作,应逐级书面申请,经省工商局同意后,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抽查企业名单,或由省工商局委托地方工商局抽取定向抽查企业名单。
第八条 随机摇号抽取企业名单的过程,应由工商特约监督员或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可以邀请媒体单位参加。技术人员根据设定的抽取规则和抽取比例,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企业名单,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备份。
第九条 省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后,将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分送给各地工商部门,各地工商部门收到抽查企业名单和检查内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条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和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一般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的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公示的重点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综合运用书式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等监管手段,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数据公司等专业机构对抽查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作为检查的依据。
工商部门应当先核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与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抽查实行执法人员随机机制,实施实地核查,检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并要求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