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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
赣人社发〔2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改革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备,注重医德医风,职业素养和实际贡献;坚持分级评审管理,强化指导;坚持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分级评审。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分级评审,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资格评审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其所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
  (二)实施分类评价。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申报人员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分乡镇、县区、省市三类实施评价。资格类别在资格证书进行注明。取得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县区类资格限在全省县(区、市)、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均有效。
  (三)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对申报省市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体现引领作用;对申报县区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能力水平,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申报乡镇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常见病诊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对论文、科研不作要求。
  (四)改进评价办法。坚持考评结合的基本模式,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