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亳政〔201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启用亳州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对不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将按评估结果征收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