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的通知
皖食安办〔2021〕13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
第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七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第八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认证评价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申请评价。
第十条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的“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