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皖财预〔2021〕370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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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8日
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7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等资源型地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根据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方向,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采煤沉县区所在市、县(区)。
第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逐步退坡。
第五条 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等,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县、区)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考评机制,根据相关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分配办法。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包括资源枯竭城市和采煤沉陷区补助资金,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 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市辖区非农人口,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市补助资金=(该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全省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全省补助数额。
2021年起,比照财政部做法,对相关地区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以退坡前一年度的补助额(不含奖励资金)为基础,按基数的40%予以定额补助。
(二)采煤沉陷区转移支付根据有关县沉陷区面积、人口等因素,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县补助资金=(该县采煤沉陷区面积占比×权重+该县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