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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价〔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省有关非电网直接供电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第四条  供电主体应当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附“公示参考表”)。

第五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