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的有关精神,于2023年1月3日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步启动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办理工作,针对办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旧资质证书审批事项停止办理
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8号令)已出台实施,原依据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批准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旧资质证书)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均不再办理。如需办理,需按照《通知》规定提交申请办理,发新的资质证书。
二、业绩和年限的认定
本单位旧资质证书的业绩和年限均可作为本单位申请新资质证书的条件使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三、人员条件的要求
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的人员社会保险记录,应逐一提供每一个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审批办理资质过程中,要逐人核验社保缴纳凭证上的二维码,以辩真伪。人员技术专业主要参考《通知》中的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和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超出《通知》规定的相关专业能否符合资质条件,由专家评审认定。如申请单位的人员中包括上级单位委派人员,需提供上级单位与申请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及任命文件,委派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四、聘用外省人员的要求
申请资质单位聘用外省人员的,除提供《通知》要求的“申请前连续三个月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外,还需对外省人员学历、职称、只服务于本单位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在资质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行为,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五、设备条件的要求
申请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必须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如有购买合同的,可一并附上。申请不同资质,单位应具备的设备主要以《通知》要求为主,超出《通知》规定范围的设备能否符合资质条件,由专家评审认定。
六、合并、分立单位资质的办理
涉及合并、分立单位办理资质的,需提供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合并单位办理资质时,合并之前各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以作为新单位的业绩使用;分立单位办理资质时,原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用且仅可被分立后的一个单位使用一次,其他分立单位不能使用同一业绩和年限办理资质。
测绘资质业绩认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七、事业单位转企单位资质的办理
因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部分单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原则上只允许用一个单位名称申请资质证书。若确需用另一个单位名称办理资质证书的,已使用过的人员、业绩、设备、证书等申办材料,均不能再次使用。如存在申请单位人员社保在另一个单位缴纳的情况,申请单位需另提供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转制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八、申报方式
因国家层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清单暂未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暂无对应事项编码,故《通知》中“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暂不能实现。现如需办理相关事项,可直接通过临时地灾资质互联网申报地址(附件1)登录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为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账号信息,登录后可直接填写相关内容并上报。因申请表暂无法从网上下载,各类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待国家层面审批事项清单公布后,将按《通知》内容实现“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届时临时申报地址将关闭。
登录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联系技术人员处理,联系电话0351-7267305、0351-7267387。
附件:1.地灾资质互联网申报地址
2.地灾资质申请表样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3-01-11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办理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理范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审批事项受理范围包括新设、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资质等级与类别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三、条件要求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1.乙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③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2.甲级:
①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人员条件: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③业绩条件: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④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⑤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⑥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
四、申请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除新设以外,延续、变更、注销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补证需提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申请单位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五、时限要求
延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表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补正:在审查过程中,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申请单位在接到补正告知书后,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补正完成,且补正时间不计在审查时间之内。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申请材料,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版需在申请事项办理完成后,领证前提交至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归档留存。
(二)受理
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材料;经告知补正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1.专家评审负责制
新设、延续申请事项经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办理。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会同地勘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乙级资质的新设和延续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甲级资质的新设和延续不少于5名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需确定一名评审组组长,评审结束后,由组长和组员提出评审意见及结果。专家评审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规定支付。因考虑到组织专家评审的复杂性,原则上按批次组织专家评审办理申请事项,每批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不少于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