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
建房〔20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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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广德、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与维护,落实物业服务,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提高业主满意度,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推行监督书面告知制度,并就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物业服务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告知
(一)加强督促提醒。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服务,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机构或单位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服务的,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附件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落实服务。业主可向社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发出《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强化问题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到的《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进行记录,对告知单提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迅速整改到位,并向发出告知单的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以公司名义告知发出单位。有关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工作
(一)督促物业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