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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房〔201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监管银行: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行为,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 〔2011〕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简称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包括监管分行和监管支行。

第三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约定对监管银行进行信用考评并适时公布考评情况,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售资金监管办)具体负责日常考评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与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业务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经办人员,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监管银行信用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管分行与支行分别实行考评。

第六条 考评基础分为100分,以年度作为计分周期,计分周期届满,重新开始计分,并将上年度的计分记录予以存档。

第七条  考评信息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信息等方法获取。市预售资金监管办负责对监管银行监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实确认。

第八条  对监管分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扣分或加分:

(一)自按揭贷款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按揭贷款缴存监管账户或者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的,每次扣40分。

(二)所属监管支行撤销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书面告知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的,每次扣3分。

(三)无故缺席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扣3分。

(四)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等相关义务,应接受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5分。

(五)对账出现问题,2个工作日内没作出处理的,每拖延一天扣2分。

(六)监管分行办理具体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按照监管支行考评标准扣分或加分。

第九条  对监管支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或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