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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秘〔202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计划、申报、审批、复核、采购、实施、验收、运维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代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市数据资源局组建市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提供咨询指导、论证评审。

第七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子中心、数管子中心和用管子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信息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按照亳州市级节点相关要求统一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市级节点上建设的,须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本年度8月底前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等。市数据资源局应当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一条  建立市县(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市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区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业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内容提纲》(附件1)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可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共享清单(附件2)及数据需求清单(附件3)等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区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县、区数据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市数据资源局复核。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市、县(区)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运维服务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论证后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无意见部分原则上不再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征求市数据资源局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共享清单及数据需求清单等,由市数据资源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市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条  所有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省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省直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登记时,由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核;未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采购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采购文件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合同(含软硬件报价清单)等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原则上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亳州市级节点上集约化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应当共享至市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架构和数据标准,实现部门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质量提升、数据融合、数据入湖。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加强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推进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及试运行后,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终验申请,从市信息化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进行验收,并邀请进行联审的部门参与。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另需提供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延期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免费运行维护服务(不含驻点运行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以上。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期限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并与市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对接。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或选取协审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及有效。

第四十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市数据资源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暂停实施或因故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因故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收回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