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4〕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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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建设精致淮北。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精致淮北、促进经济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以及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淮北市2013—2017 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力争到2017 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 万户左右,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关注民生、量力而行的原则;
2. 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
3. 坚持市统筹协调、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4.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
5.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6. 坚持改危济困与促进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改造范围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居住区域,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主要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非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以及铁路等行业棚户区,统称为城市棚户区。
(二)城市规划区外需要改造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三、改造方式
(一)市场运作。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项目选址适当从优、规划条件适当放宽等政策措施,引导和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运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方式配建(配建具体要求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有偿代建、定向回购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一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由县区政府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安置房、保障房的建设规模、标准、期限、征地拆迁成本、前期开发成本、规划指标、回购价格上限等限制性条件,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宗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价高者得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方式。由县区政府负责,根据拟出让安置房、保障房的征地拆迁成本、前期开发成本、规划指标、同一区域市场地价水平和房屋销售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宗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出让价格、房价的最高控制价等限制性条件下,开发企业竞争房价,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
三是探索“肥瘦搭配,捆绑改造”方式。对投资较大、区位偏僻、零星分散的项目,探索捆绑开发的市场运作模式。改造区域与搭配地块实行分宗出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项目资金。以上方式在土地出让前,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房管局、市征收办、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县区政府及回购主体现场验收“净地”情况,符合“净地”要求的予以出让。宗地出让成交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净地”交付。土地竞得人除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自成交之日起30天内应与回购主体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安置房、保障房标准以及回购相关事宜。
(二)企业自建。对国有企业自有土地上的棚户区,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自主改造,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优惠政策。
四、政策保障
(一)土地供应。
1. 供地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能够单独成为独立宗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能单独分割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企业自主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住宅用地的,本着自愿原则可实行协议供地。
2. 计划单列。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市里按照年度计划改造面积的1/4另加15%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提前预安排下达各县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资金筹措。
1.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2. 市县政府按规定筹措资金。市、县政府按照规定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和提取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 市政府融资平台筹措资金。组建棚户区改造市级融资平台,受县区政府自愿委托,由市级融资平台,通过省级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或软贷款,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贷款条件和还本付息由县区政府承担。
4.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5. 积极争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范围,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三)税费减免。
1.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市财政扣除计提相关费用后,返还县区政府,实行封闭运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2.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按规定比例配置的公共配套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