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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资〔2024〕6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2月1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三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监督等。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接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监督;

(四)接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三)接受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

办公及业务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四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租用是指以支付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委托开发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主办单位应当利用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解决。

采用调剂、购置方式解决的,会议、活动等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单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优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

 

第五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履行规定程序后申报。预算项目中包含资产配置事项的,应当细化到具体资产品目等。

(二)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工作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绩效等,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严格把关,将审核后的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

(三)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