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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我省标准化综合水平达到中部一流、迈入国内先进行列,努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二、改革措施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一)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清理我省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等范围的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二)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突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完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门类,加快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在标准管理上,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从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等关键环节,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推荐性地方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落户我省的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企业自愿申请,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出具第三方标准水平评价报告。
  (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安徽标准”走向国际,赢得技术话语权,增强国际竞争力,带动我省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鼓励我省具有技术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拓展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的标准互认,推动我省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国际应用。积极推动外资企业参与我省地方标准制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完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标准化服务保障。
  三、组织实施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启动实施。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清理我省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快推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9月底前完成)
  ——集中组织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重点解决标准滞后老化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落实推荐性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落实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实施意见、贯彻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健全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