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和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秘〔2020〕39号》规定,第三、九、十、十一条:“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修改为“县(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九条、第二十一条:“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房屋征收补偿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房屋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获取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动态。
前款第(一)(二)(三)项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四)项应当自收到县(区)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上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依法公布如下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
(四)房屋征收决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九)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十)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应当在以下范围和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第(一)(二)(三)项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县(区)政务网或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第(四)(十一)项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第(五)项应当在县(区)政府公布征收决定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第(六)项应当自补偿方案论证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五)第(七)项应当自县(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六)第(八)项应当在调查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七)第(九)项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之日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