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8日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是指具有明显产业集聚特征,产品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导向、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且长期稳定、质量提升工作机制健全有效、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评价认定的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的申报创建、评估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申报单位是指特色产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示范区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评估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
(二)监督管理评估工作和现场验证工作;
(三)审定评估工作组的评估工作报告;
(四)审定、发布认定结果;
(五)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估工作组在省质监局领导下,由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相关领域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组建现场验证工作组和实施现场验证工作;
(三)向省质监局提交评估工作报告;
(四)研究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现场验证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有关秘密;
(二)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和专业知识;
(三)熟练运用认定方法,善于沟通、协调,能够解决认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现场验证人员经培训合格。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产业政策、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区域内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二)产业基础条件较好。特定区域内,生产企业集聚度较高、特色较明显、产业配套较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区域品牌具有一定影响,产业规模位居全省前列。
(三)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经过前期培育,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明显。建立健全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区域内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充分认识示范区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并主导示范区各项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统筹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经费保障,监督工作落实。
(五)经验做法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当地政府在质量提升、质量监管、质量攻坚等方面开展一些探索性实践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在全省行业推广的可行性,能够对改善省内、甚至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提升具有引领作用。
第九条 申报单位自愿申请,满足创建条件并填写《<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申报书》(附件1)。申报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经所在地的市级质量监管部门推荐,向省质监局申报;申报单位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质监局申报。
第十条 省质监局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通过评估的,经省质监局批准,同意申报单位为“创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创建周期为两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第三章 评估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后,申报单位按照《<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认定验收指标》(附件3)进行自查,得分在90分以上的,填写《<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申报书》(附件2)。申报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经所在地的市级质量监管部门推荐,向省质监局申报;申报单位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质监局申报。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申报书》(附件2)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组建现场验证工作组,制定现场验证实施方案 ,经省质监局同意,组织开展现场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组组织现场验证工作组对照《<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评估认定指标》(附件3)进行现场打分、核查和综合评价。对现场验证提出的整改项,申报单位将整改报告在三月内提交现场验证工作组。
第十四条 经省质监局审定合格,认定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每年(时间从创建示范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