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倡导文明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按灯停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按规驾乘,不争道、抢道、占道,不乱停乱放、乱掉头,不闯红灯,不开“霸王”车;保持安全行车车距;系好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向车外抛掷物品,不污染和破坏道路路面等;
(二)非机动车不上机动车道行驶,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妨碍机动车正常通行等;
(三)行路时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等;
(四)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交通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二)行人、非机动车辆闯红灯;
(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违规安装遮阳伞;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四)三轮车闯禁限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私自安装动力装置、安装遮阳伞、加蓬,非法营运;
(五)无标识全包三轮、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六)非法改装灯光或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安装高音喇叭或警报器,在禁鸣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警报器或用喇叭叫人;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杂物、果皮、纸屑等垃圾;
(九)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力客运三轮车停车位或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
(二)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泊位内除外);
(三)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在停车泊位越线、占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方向停放;
(四)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区域或指示方向停放;
(五)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放;
(六)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第六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原则,主动为前来办事群众提供、开放停车场所,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第七条市区文明交通管理工作坚持“公安牵头,区为主体,部门联动”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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