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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改善城市水生态,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通过海绵城市建设,70%的雨水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篇章,及时编制或修订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和雨水控制与利用等相关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作为规划实施中的刚性控制指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避免海绵城市建设碎片化,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强化工作统筹。2016年起,全省各地新建的城区、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充分结合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改建、水系治理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整治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项目建设有序实施。

(三)提升住宅小区排水防涝水平。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要因地制宜采取透水铺装,在房屋建设中推广使用一体化化粪池、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的老旧小区改造和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加强排水设施能力建设。

(四)消减道路广场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统筹开展竖向设计,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多种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利用道路侧石设置雨水排放口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力。新建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宜采用预制检查井、井圈、井盖。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推广使用透水铺装系统,采用可下渗结构,增加透水性。城市广场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既有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化改造。

(五)增强公园绿地渗透吸纳能力。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多种形式。公园绿地内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材料,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要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

(六)充分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强化河道系统整治,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