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发挥金融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的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等特种用途林和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等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七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及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然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财务指导和监督;

(五)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依法取得的林权证;

(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贷款证等证件资料;

(四)以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相关同意抵押的批文或书面证明意见;

(五)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相关的生产经营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林权证期限、贷款用途、风险状况和抵押林权评估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剩余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则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林地租用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资金用途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依照相关政策予以财政贴息,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贴息申请的审核申报工作,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财政会同林业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林权评估与登记

第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