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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80号),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创新券的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设计需方”)向专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供方”)购买设计服务,通过鼓励性后补助方式促进企业加快产品设计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创新券政策,指导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批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运行经验和支撑能力的单位为创新券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服务平台运行以及创新券发放、兑付审核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 创新券资金在省级工业发展专项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未兑付的创新券资金累加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八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形式,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实现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申请、推荐设计机构,经创新券服务机构审查后入驻创新券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