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淮住建〔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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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坚决预防和遏制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建立联动处理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并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等规定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从严从快处理,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从严从快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一)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
施工单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发生死亡1人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停止个人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执业1年;对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工程项目,记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本市企业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2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发生死亡1人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停止个人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执业6个月;对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工程项目,记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2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本市企业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2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二)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
施工单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本市企业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3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
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本市企业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3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二、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个月,扣企业信用分1分: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及扬尘治理专项费用的;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无单位社保或脱岗或到岗不履职或IFA考勤率低于50%的;
3.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未按本企业检查制度带班进行项目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未按项目部检查制度带班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新进场、转岗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班前教育的,培训或交底等资料存在作假(或代签)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证或执无效证件上岗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除的或维修保养记录失真、安全装置失效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