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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23〕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开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规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5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等法律法规与相关现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机制,建立大额补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

第三条 参加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应当同步参加大额补助。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是大额补助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补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补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大额补助的承办机构,负责大额补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六条 大额补助基金筹集由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统筹层次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大额补助参保费用原则上由单位代扣代缴。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单位的退休人员等可自行缴纳。

第八条 大额补助基金按年度筹集,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征缴期。待遇享受期为下一个保险年度(即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除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外,未在征缴期内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不得享受大额补助待遇。

第九条 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补助参保费用的,享受当年度大额补助待遇。

第十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