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
(2001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快速客船,是指乘员定额在12人以下(不含12人)、内河通航水域设计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艇)。
第四条 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小型快速客船的航行、停泊提供安全保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第六条 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负责,并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迫船员违章操作。
第七条 小型快速客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
第八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格检查合格的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小型快速客船驾驶员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并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的,方可驾驶小型快速客船。
第九条 小型快速客船进出港口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客等情况。
第十条 小型快速客船航行前,驾驶员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况,并向乘客介绍乘船须知和有关安全常识,督促乘客穿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小型快速客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固定的停靠站、点上下乘客。
小型快速客船与非快速船相遇时,应当主动避让非快速船。小型快速客船与其他快速船相遇时,按照机动船相遇的规定避让。
第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小型快速客船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和浪损。
小型快速客船驾驶员连续航行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小时以上的,应当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
(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
(三)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
(四)拖带航行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夜航;
(五)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
(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 小型快速客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遇险或者人员落水,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助要求等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全力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