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7〕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省畜牧局 2017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六)种畜禽选育方案。种公猪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孵化场除外。
(七)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五)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所有申请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场区平面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性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证明。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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