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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江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5日



江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分步实施。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坚持协同推进,配套落实。统筹处理好水电、燃气发电、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完善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二、改革措施

(一)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2020年1月1日起,基准价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143元(含税)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调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省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

(二)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

(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以及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改按基准价执行;现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暂按现行上网电价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四)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企业自备电厂富余上网电量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由江西电网结算的部分,改为参考基准价结算,高出基准价的部分继续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企业自备电厂富余上网电量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