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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7〕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省属有关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为规范应急周转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用途。应急周转金由省政府安排设立,主要用于解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省级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条 资金筹措。应急周转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以后年度根据省级在建工程规模和欠薪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严格按照划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的原则,管理使用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 垫付范围。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先从工资保证金中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

  (一)因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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