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0-02-03 赣国资综合字[201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17〕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及时、准确掌握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建立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2、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4、政府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企业考核控制指标;
5、政府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企业落实责任追究情况;
6、企业报送政府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报告;
7、企业报送政府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各类统计信息;
8、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大举措和成果;
9、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变动情况。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事故报告,可先行口头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报送时间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每年1月10日前上报;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