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豫政〔2014〕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