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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5日


淮北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是指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通过用水甘量,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下达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实施考核,厉行节奖超罚,严格控制用水単位的取用水量,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市规划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3600m5以上的用水单 位;

(二)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

(三)洗浴、洗车、水上娱乐等特种行业用水的;

(四)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供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额(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釆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用水单位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近3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

第六条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不同时执行定额法和统计法管理。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指标。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指标=(用户年度被考核指标的数量X用水定额标准X增减系数)土增减量.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取用水量加权平均(双重分别为前三年10%、前二年20%、前一年70N)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前三年取用加权平均用水量X增减系数)士增减量。

根据用水单位取用水年限的不同,统计法计算公式分为四类:

L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三年取水量X10%+前二年取水量X20%+前一年取水量X70%)X(1.0±增减系数)±增减量。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二年取水量X30%+前一年取水量X70%)X(1.0±增减系数)±增减量。

3.正常取用水I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一年取水量X( 1. 0±增减系数))±增减量。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七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大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加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加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次年增减系数减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或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并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自备案次年起1年内,增减系数加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实施当年增减系数加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加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要求的,增减系数加0.1

(七)按期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情况季报表》的,增减系数加0.05;未及时、准确报送的,增减系数减0.05.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计划用水量。

(二)用水单耗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営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项目竣工后未申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办理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基建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手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由公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周期自装表开始至施工结束截止。

第十条 年设计取用水量3600m3以上的新增用水单位在办理公共供水用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手续。

发现用水单位未申请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直接核定并下达定额(计划)用水指标,并书面通知核用水单位。

第十—条 用水户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计量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情况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