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关于参保人员省内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相应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