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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增加停车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提标配建、单独建设、提质改造、资源共享等措施,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静态交通体系,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

(二)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

(三)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0000泊。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和路内停车泊位四种类型。分为:

(一)专用停车设施。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周边用地建设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停车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利用自有土地或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或在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五、实施办法

(一)加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

1.开展《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编制,动态更新停车设施项目库。

2.修定太原市新建、改造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二)多种形式建设停车设施,增加停车供给

1.根据停车需求,在现状公园周边改造,或结合年度公园、游园建设,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2.利用规划停车场用地,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地下空间,城中村改造133用地以外和棚户区改造、道路拆迁腾出的小地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3.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城市交通枢纽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按照《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中停车需求预测,既有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等对现有用地进行挖潜,利用空地、平改立、拆迁非功能建筑(临时用房)腾地或利用配套绿地、道路广场地下空间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增加停车位,补充配建或增建对外服务。

5.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存量建设用地、各区政府结合“裸露”地面治理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6.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及背街小巷建设,在部分交通条件允许的路段划定路内停车位或利用新建高架桥下建设停车设施。

7.新建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停车设施。

8.利用项目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如绿地、道路广场等)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1.鼓励国有投资公司、民营资本和停车设施制造经营企业,采用PPP等模式,利用规划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城市地下空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住宅小区、医院、商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土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规划保障

1.结合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2.在规划编制中,根据地块性质和建设容量,预留停车设施用地。

3.对已整村拆除的133以外用地、棚户区改造腾出的用地、道路拆迁出的用地以及无开发建设条件的边角料地块等进行梳理,根据停车需求,安排停车设施用地,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纳入控规。

(二)用地保障

1.财政投资利用规划停车场用地,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停车场用地和地下空间使用权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2.停车场用地和地下空间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停车场用地出让价按同一区域商业容积率1.0土地评估价的20%核算,地下空间整体出让,出让价按同一区域商业容积率1.0土地评估价的10%核算。

3.允许在不影响道路功能和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通道连接地下空间。在规划道路下实施通道的,由地下空间使用主体实施;结合道路建设或在已建成未移交的道路下实施通道的,由地下空间使用主体出资,道路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在已移交道路下实施通道的,由地下空间使用主体出资,实施主体需征求道路管理部门意见。

4.利用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主体只具有地下空间和必要的地面设施土地使用权,原地上土地权属及用地性质保持不变。

5.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项目配套公共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原供地方式、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变,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绿地率计算范围。发改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权属单位申请,分别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配套设施

1.新建地上或地下公共停车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地上停车设施可配建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10%(含)以下的配套附属建筑,地下停车设施可配建公共停车设施总面积20%(含)以下的配套附属建筑。配套附属建筑与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建设,按照公共停车设施同步办理手续。

2.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按照不低于停车泊位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对社会提供充电服务。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增容手续。

3.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可以结合景观设置广告位,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全额返还。

(四)费用减免

按照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