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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作为“十三五”期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法治基础。

(二)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相适应的制度文件,分析和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和安全形势,及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事故调查不能止于责任追究,对事故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应当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应当认真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全面建立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完善与干部任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强化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责检查和履职考核。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重点对各地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至少巡查两次,并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四)完善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要求,依法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加强风险预控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全员参与管理制度,重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订应当听取职工代表、一线职工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评议和质询。

(六)严格事故调查处理。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可由市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七)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的要及时移交。2017年,实现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规章制度。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建立事前惩罚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八)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性机制,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对象,对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油气管道、特种设备、消防、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粉尘作业等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九)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有关规划建设、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从源头上防止隐患产生。企业应当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做到整改方案、资金、时限、责任和防范措施“五落实”。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级挂牌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创新完善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双随机”检查等监管执法机制。规范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开展委托执法。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深入研究有利于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用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促进安全生产的合力。

(十二)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城建、安监、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快建立行业动态安全监管网络系统,构建行业内、部门间相联系的安全监管、应急救援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