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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好《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切实解决实际操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厅对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报要求、办理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现将有关事项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独选址项目,都须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由省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

(一)按照分级办理原则,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由省级及以上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或者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

二、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一)涉及省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下放的项目

涉及省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将批准(核准)权限下放的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对应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选址合理性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选线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选址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需办理审核规模的建设用地的项目

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并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报省厅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申报及办理程序

    为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申报要求和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编制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的技术承编单位,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为规范报告编审要求,提高审查效率,项目单位应按本通知《办理指南》规定的文本格式编制相关报告。(报告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将《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合并编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以独立章节纳入用地预审与选址报告;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输变电线路项目,可将地灾危险性评估内容以独立章节纳入用地预审与选址报告。

(二)取得相关行业部门支持性意见

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支持性意见。如项目为线性工程,还需取得沿线各乡镇的支持性意见。

(三)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项目单位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规定逐级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厅。(初审意见文本格式详见附件1)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场踏勘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它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原则上与专家论证踏勘合并办理。

现场踏勘: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国家重点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以上三种类型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厅组织踏勘论证;其它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踏勘论证。

(五)开展专家论证工作

1.组织层级。原则上跨县不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厅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省厅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2.专家选取。论证专家从省厅专家库中选取,并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征选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论证。

3.合并论证。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本通知印发前已编制《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的,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合并论证,形成综合论证意见。合并论证和共同编制的综合性论证意见均应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明确结论性意见。

    (六)对项目进行公示

省厅对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或对异议妥善处理之后,按程序进行办理。省厅内部办理程序按《办理指南》相关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四、关于其他情况的说明

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项目,因文件或证书过期、项目选址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现就需重做办理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书及文件已逾期的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过有效期的,按规定在用地报批前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报批时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原用地预审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在用地报批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用地报批前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三)发生重大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已办理的建设项目,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功能分区、规模(用地报批面积超出预审面积10%以上)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用地报批前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已通过预审的违法用地项目,在对违法用地进行依法处罚到位的前提下,若项目已建成,不再重新办理预审与选址,强化用地报批审查;若项目未建成,按规定重新预审与选址,并在用地报批时对违法用地处罚情况进行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厅已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操作办法。

 

附件:1.报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告文本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办理指南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

初审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的要求,我局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的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

〔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规定,该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或已经**部门同意备案),按照“同级审查”的原则,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市**县(市、区)(如涉及跨市,增加表述为:**市**县(市、区)和**市**县(市、区))。项目在选址过程中,依据《**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文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量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通过多个方案的比选,最终确定选择本方案。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举例如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表述为**线路起自**市**县(市、区)**乡镇**村(起点桩号***),途径**市**县(市、区),终至**市**县(市、区) **乡镇**村(终点桩号***)。正线线路全长**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公里,路基长度为**公里,隧道长度为**公里等。项目路基宽度**米,设计时速**公里/小时)。

如果涉及公路改扩建项目。须写清楚原道路长度和路基宽度。

〔项目投资总额〕该项目总投资约为**亿元。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跨市项目,增加表述为:其中,**市**县(市、区)境内总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市**县(市、区)境内总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国道改扩建项目情形〕该项目为原有道路基础上改建项目,线路走向沿着原有道路改建,项目总面积***公顷,其中原有道路面积***公顷。该次申报新建道路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市**县(市、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已列入**市**县(市、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已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省自然保护区。

〔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但涉及占用**县(市、区)境内永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已按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材料齐备;相关县(市、区)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三、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项目需要现场踏勘情形〕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有关要求,已由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国家重点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以上三种类型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踏勘论证工作。

踏勘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

踏勘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经过踏勘,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

〔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情形〕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含水田**公顷、旱地** 公顷),其中占用城市周边内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旱地**公顷),城市周边外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