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琼国税函〔2016〕62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指导我省国税系统各单位依法落实
建筑业和
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
建筑业和
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的
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
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
建筑服务、为
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
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税收征管问题
(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
增值税。
省局2016年7月印发的《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第五、六条相应废止。
(二)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