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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亳政办〔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特扶制度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其中失独家庭每人每月增加1000元,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
  二、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所需资金通过退休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七)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